12月15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相对现有规则,其主要变化可以概括为“一增一减三放宽”。“一增”是指增设触发股份回购的条件,即当 “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年最高收盘价格50%”,上市公司就应当考虑回购股份。“一减”是指取消禁止回购窗口期的规定,即上市公司为了稳定股价实施的回购,不再受窗口期限制。“三放宽”具体包括:将之前“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累计跌幅达到30%”,调整为“累计达到20%”;将“上市满一年”的条件,调整为“上市满六个月”;将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不得回购交易申报”,放宽至“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不得申报”。
《回购规则》简单清晰,投资者可以很方便地判断上市公司是否需要回购股份。由于大幅降低了回购的门槛,在当前市场环境下,规则调整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也十分显著。以最新收盘价为基准,在“20个交易日股价累计跌幅30%”的条件下,需要回购的上市公司数量只有15家,放宽至“20%”后,将增加至72家,尤其是在极端行情下,这一举措相当于增设了一个安全垫,有助于缓解市场恐慌情绪;增设“股价跌幅超过50%”的覆盖面更大,总计有291家,一些妖股如ST左江、碧兴物联、盟固利(301487)等也在列,这一措施对于主动迎合炒作的上市公司有潜在的抑制作用——炒作价格越高,下跌后触发回购的概率也就越高;股价从高点大幅回落的股票,大量集中于上市不足3年的次新股,有104只次新股最近一年较高点跌幅超过50%,其中有46只股票上市满6个月但不满1年,这些股票现在也符合股份回购的条件。笔者还留意到,上市不满6个月的次新股其实也可以实施回购,条件是“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百通能源(001376)等22家公司在此范围之内。
上市公司业绩有好也有差,发展阶段也不尽相同,经营活动对现金的需求也不一样,其能否实施回购,回购的力度有多大,《回购规则》无法给出一个统一的标准,这仍有赖于上市公司自我决策。今年以来,已有超过1300家上市公司发布了回购公告,涉及资金超千亿元,其中绝大部分为主动回购,而非触发回购义务。
但《回购规则》仍有其重要意义,一是扫清了回购在制度上的障碍,为有能力、有意愿回购的公司提供便利,及时响应投资者的关切;二是提供一种筛选机制,那些股价表现不佳同时又无能力无意愿回购的上市公司将受到严格审视,投资者决策也多了一项重要参考;三是优化上市公司的治理模式,《回购规则》鼓励上市公司在章程或其他治理文件中完善股份回购机制,明确回购的具体安排,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上市公司的倾向,比如更集约地使用资本,要为股份回购预备资金等。
《回购规则》发布后,笔者预计市场将会有两个明显变化。一是已经披露回购计划的上市公司,没有了窗口期限制后,回购的节奏将加快,这有助于缓解当前市场资金面不足的情况;二是一些“新面孔”将不得不发布回购相关的信息,比如股价近一年内较高点累计跌幅超过50%的锦江酒店(600754)、酒鬼酒(000799)、重庆啤酒(600132)、西藏珠峰(600338)、法拉电子(600563)等,这些公司的市值均在百亿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