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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摸底”国有金融资本防止国资流失

作者:中国经济网 来源: 头条号 91212/23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1日讯 (记者 董碧娟)10月21日,财政部发布《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本变动与分布情况,实现对国有产权变动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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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1日讯 (记者 董碧娟)10月21日,财政部发布《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本变动与分布情况,实现对国有产权变动的全链条动态穿透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办法》自2019年10月20日起施行。

《办法》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将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产生何种影响?经济日报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

根据《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立的占有国有金融资本的金融机构,应按《办法》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前述企业投资参股的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所属企业包括非金融企业。

“《办法》是落实2018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金融研究中心主任赵全厚认为,《办法》也是财政部履行出资人职责、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的一个基础性文件。

《办法》明确,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和管理机关为同级财政部门。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按照统一规制、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办法》还明确了产权登记分为产权占有登记、产权变动登记和产权注销登记,并分别对不同登记的适用情形、内容以及应提交的文件资料作出详细规定。

比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产权占有登记:一是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机构的;二是因收购、投资入股而取得机构股权的;三是其他应当办理产权占有登记的情形。

两种类型的股权可不进行产权登记:一是金融机构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及因开展受托理财等正常经营业务所形成的股权资产,不属于产权登记的范围,但要按相关规定做好内部登记和处置工作。二是以交易为目的持有的股权,不在长期股权投资项下核算的,不进行产权登记。当持有目的改变后,应当及时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周文渊告诉记者:“《办法》将产生五方面影响:一是有利于加强国有金融机构资本管理,完善国有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二是有利于增强资本运营管理水平,提高资本回报;三是有利于防范国有金融资本流失,降低国有金融资本运营风险;四是有利于推动金融去杠杆,强化资本管控,清理金融套利行为;五是有利于完善金融统计,落实金融企业资产负债管理,降低系统性风险。”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是摸清国有金融资本底数,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本变动与分布情况,实现对国有产权变动的全链条动态穿透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基础性工作。”赵全厚认为,没有规范的产权登记流程就不能实现国有金融资本真实有效的管理,这也是颁布《办法》的意义所在。

财政部要求,金融机构(含所属企业)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30日内,申请办理产权登记。金融机构未办理产权占有登记的,发生产权变动或者注销情形时,应当先补办产权占有登记,再申请办理产权变动或者注销登记。未办理产权占有登记的不得进行国有产权转让。

赵全厚认为,《办法》在进一步清晰国有金融资本范围的基础上,明确“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门对占有国有金融资本的金融机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变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同时明确了应纳入产权登记的金融机构范围、登记主体、登记和管理机关等,并规定了各自的职责,使产权登记的具体流程更加清晰。

“《办法》为做好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工作提供了有效保障,进而也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管理奠定了基础。”赵全厚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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