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区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规范泉港区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区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创新财政资金配置方式,更好地发挥引导放大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规定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规〔202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区产业投资基金是指由区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策性引导基金,旨在通过政府资金的杠杆效应,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各类资本投资我区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重点支持创新创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领域。区产业投资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区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统筹各部门涉企专项资金、泉港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运营公司”)筹措注入资金以及区产业投资基金运作产生的收益等,并根据年度预算安排、项目投资进度和实际用款需要分期到资。
二、管理架构
(三)泉港区政府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区产业投资基金的决策机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财政局、国资办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区发改局、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商务局等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①审定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规定等重要制度,②审定区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重大投资以及子基金的设立等重大事项,③审议区产业投资基金和参投子基金运作管理情况,④协调统筹资金资源配置和重大政策支持事项,⑤监督区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工作,⑥协调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①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执行落实领导小组的相关决定;②拟制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制度和支持政策,报领导小组研究审定;③拟制区产业投资基金发展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报领导小组研究审定;④对区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建议进行审核,报领导小组研究审定;⑤指导和监督区产业投资基金规范经营运作,组织对区产业投资基金开展绩效评价;⑥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泉港区国资运营公司作为区产业投资基金的出资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包括:①设立泉港区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产业投资基金公司”)作为基金业务的实施主体,并负责产业基金日常运作和管理;②对区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指导,履行财务监管、出资风险控制等职责,确保基金运作合法规范;③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区产业投资基金公司主要职责包括:①完善公司组织架构,建立健全公司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投资程序等方面的内控制度;②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投资方向及年度投资计划发布申报指南,对基金管理团队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方案进行初步筛选,组织开展尽职调查、专家评审,形成投资建议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③执行领导小组的决议,负责拟定及签署投资协议,按约定履行出资人权利与义务;④开展投后管理,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跟踪督导参股子基金、被投企业的经营运作;⑤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基金运营情况等,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报送经审计的基金年度财务报告。当基金经营运作出现重大问题或特殊事件时,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⑥开展与各级政府引导基金、知名投资机构、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基金的对接合作;⑦为子基金及被投企业落地提供协助服务;⑧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基金运作
(七)区产业投资基金按照“科学设计、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积极招引和聚集国内优秀企业或基金管理团队来泉港发展,大力培育我区重点扶持发展产业。
(八)区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主要采用以下模式:①通过公开遴选、合作申报、招商引资等方式与基金管理机构、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天使类、创投类、产业类等市场化子基金或专项基金;②直接投资于我区重点引进、重点支持的产业转型升级、自主创新、新兴产业企业和项目;③与子基金、社会资本联合投资我区辖内企业或拟迁入我区的企业;④设立自我管理型子基金并开展投资。
(九)区产业投资基金吸引基金管理机构、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履行以下程序:①发布指南。按照领导小组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基金申报指南。②申报推荐。拟申请区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子基金或基金管理团队,根据指南要求编制基金设立方案进行申报。③投资论证。区产业投资基金对经初步筛选的申报机构组织尽职调查、专家评审,形成投资方案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④投资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投资方案进行审核,提交领导小组进行投资决策。⑤资金拨付。在子基金管理团队完成募资以及根据基金有关协议约定完成到资工作后,区产业投资基金在收到管理团队书面通知和其他社会资本足额缴款凭证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后拨付资金。
四、投资对象
(十)区产业投资基金参股子基金,需符合以下要求:
1.子基金原则上注册在泉港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管。
2.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其中投资期不超过5年。
3.区产业投资基金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但有以下情况时,可提高参股比例:(1)子基金有两个及以上项目可实际招引落地泉港的,区产业投资基金可适当提高参股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认缴出资总额的30%。(2)区产业投资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完成返投要求且管理业绩突出的,子基金管理团队再次发起设立的基金,区产业投资基金参股比例上限可提高至30%。(3)区产业投资基金与权威机构发布年度榜单排名前20名或具备雄厚产业资源的投资机构开展合作设立子基金,对排名第1~10名、第11~20名的出资比例上限分别可提高至30%和25%,优先与符合国家级基金申报条件的优质机构合作。各级政府出资在子基金的认缴出资比例总计原则上不高于50%,区产业投资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4.除区产业投资基金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3个且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多人数;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天使类、创投类、产业类子基金返投于泉港企业金额分别不低于区产业投资基金出资额的1倍、1倍、1.5倍;返投认定按照领导小组制定的返投认定标准执行。
6.子基金投资于主投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募集规模的60%。
7.子基金首期到资资金应该按约定的期限到位,且原则上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20%,其余资金可根据投资进度分期到位。以上规定,经领导小组批准可根据子基金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十一)区产业投资基金参股专项基金,具体条款与本规定不符的,提交领导小组专项审议,并按照审议后的相关决议执行。区产业投资基金参股专项基金,注册地不在泉港辖区内的,返投要求不低于区产业投资基金出资总额的1.5倍,返投2倍以上享受超额激励。对我区重点引进、重点支持的产业转型升级、自主创新、新兴产业企业和项目,可采取直接投资的形式,投资金额所占股权比例不超过该企业总股本的30%或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
(十二)申请合作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市场头部基金管理机构或具有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经验的基金管理机构优先合作。
2.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募资能力强,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基金投资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在拟投资的产业领域至少有3个以上的投资成功案例。
3.基金投资管理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基金管理机构近2年有较好业绩,或其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居行业龙头地位。
4.基金管理机构(或管理团队)应参股认缴子基金份额,根据子基金规模,以超额累进的方式,在子基金中认缴一定比例。子基金规模在20亿元(含)以下的部分,20亿元以上至50亿元(含)以下的部分,50亿元以上的部分实缴出资比例分别不低于1%、0.5%和0.25%。
5.申报设立的子基金方案设计合理,与泉港产业发展规划契合,且储备一批可投资落地泉港的项目。
6.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十三)区产业投资基金参股投资已设立的子基金,除需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子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2.子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
3.子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区产业投资基金入股(或入伙),增资价格在不高于基金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五、退出方式和终止
(十四)区产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大股东回购等方式退出,有约定退出方式的,按约定合同退出。区产业投资基金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根据各参股子基金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方式进行退出。区产业投资基金向其参股的各子基金以外的投资人转让股权或财产份额的,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区产业投资基金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及退出价格,具体退出方案由领导小组决策。
(十五)区产业投资基金应在合作协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子基金运作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产业投资基金可选择退出,且无需经由其他出资人同意:
1.区产业投资基金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管理机构仍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
2.区产业投资基金向子基金账户拨付投资资金超过1年,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
3.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区产业投资基金政策目标。
4.子基金未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
5.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
六、风险控制
(十六)区产业投资基金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保障运行安全。同时,应建立约束与处罚机制,对子基金的募集设立以及项目投资进度进行督导,通过约谈、函告、收回资金、解除合作等手段加强对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约束。
(十七)区产业投资基金可委派人员担任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观察员或被投资企业的董事、监事等,行使出资人或股东权利(如表决权、投票权等)。区产业投资基金有权委派1名代表作为观察员列席基金投资决策会议。政府部门和区产业投资基金不干预子基金的市场化决策,但在子基金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的情况下,区产业投资基金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除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合伙协议规定,子基金管理公司在子基金存续期内不得转让在子基金中的出资或财产份额,且不得主动要求退伙。
(十八)区产业投资基金及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十九)区产业投资基金及子基金的待投资资金应存放在托管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符合国家规定的金融产品。区产业投资基金及子基金应当选择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并且基金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的开户行须在泉港(注册地不在泉港辖内的专项基金除外)。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区产业投资基金及子基金的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管,每半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产业投资基金公司提交托管报告。区产业投资基金托管银行由领导小组依法依规遴选产生,并由泉港区国资运营公司、区产业投资基金公司与其签订托管协议;子基金托管银行由子基金选定,并由子基金、子基金管理公司与其签订托管协议。
七、收益分配及激励机制
(二十)为保证区产业投资基金正常运营,区产业投资基金公司可计提运营管理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律师费、诉讼费、审计费、咨询费、尽职调查费、评估费、场地租金、各种税费、办公费、培训以及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等费用及其他支出。
(二十一)区产业投资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在存续期内,项目投资分红或投资权益转让收回的资金应及时向区产业投资基金和其他投资人进行分配,原则上不用于再投资。
(二十二)区产业投资基金参股子基金,应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子基金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区产业投资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得向其他投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为更好地发挥区产业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区产业投资基金可根据子基金类型及运作情况执行回购、让利、补亏等激励措施。
八、监督考核
(二十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区产业投资基金及参股子基金的运行评价坚持从整体效能出发,对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综合评价,不对单个项目的盈亏进行考核。重点从实际投资规模、扶持项目及其团队的数量和质量、带动社会资本共同投资情况、基金运营合规性等方面进行整体评价,同时兼顾考评培育引进企业入库个数、扶持本地企业个数、吸纳就业及对我区经济贡献等社会效益指标。
(二十四)对区产业投资基金及子基金的管理运作坚持“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的原则,在法律框架下,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经认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提请免除责任:
1.在促进我区招商引资、支持中小创新、创业和成长型企业发展等工作中,先行先试、主动担当、大胆履职,但出现失误、偏差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2.积极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开展投资业务,但由于客观情势变化、行业风险等客观情况发生亏损或者未实现资本运作目的等。区委、区政府相关决策部署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区委、区政府和领导小组文件、会议纪要以及区领导批示等要求并履行决策程序后确定的事项。
3.切实履行投资管理程序,但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虽按照程序研究决策,积极采取措施挽回,但仍造成投资损失的。
4.已履行规定程序参股投资的子基金在遵循市场规律实施的投资业务中,因不可预测市场波动或国家行业产业政策调整、国际政策突变等经营环境变化的客观因素导致区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出现损失的。
5.已履行规定程序投资的企业在经营中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区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出现损失的。
6.根据上级规定,或经组织研究其他符合规定可以容错的情形。
(二十五)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区产业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区产业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每年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运行情况和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
(二十六)区产业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如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因人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区产业投资基金不应有的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附则
(二十七)区产业投资基金与中央、省、市级财政资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子基金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八)区产业投资基金参与市属或区属国企发起设立并管理的国企基金,按“一事一议”研究执行。
(二十九)本文件由泉州市泉港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十)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区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泉港政规〔2022〕20号)同时废止。
来源|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本文来源投资界,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2406/53503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