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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萍乡市产业引导基金招GP

来源:投资界 191908/07

萍乡市产业引导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萍乡引导基金”)拟发起设立子基金,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子基金管理公司,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一、萍乡市产业引导基金(有限合伙)情况介绍为推动萍乡市“1+2+N”产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组建萍乡引导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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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产业引导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萍乡引导基金”)拟发起设立子基金,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子基金管理公司,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萍乡市产业引导基金(有限合伙)情况介绍

为推动萍乡市“1+2+N”产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组建萍乡引导基金,并由江西国控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控基金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萍乡引导基金已于2022年12月12日完成注册登记,基金规模100亿元。

萍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放大资本,分类推进,科学管理,滚动发展”的原则,服务于萍乡市“1+2+N”产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电子信息产业、科技创新、节能环保、文化旅游、现代农业产业、传统支柱产业等重点产业及产业转型升级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等绿色产业和重点拟上市企业。

二、子基金管理人准入门槛

1.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

2.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职业操守,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历史投资业绩优良,有较强的募资能力、研究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流程清晰,具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核心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

4.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的任职和工作经验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且有3名(含)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具备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管理经验;

5.派驻的拟合作基金的专职管理团队至少1名专职管理人员具备5年以上私募基金管理经验。在拟合作基金主投领域,至少1名专职管理人员具备基金募资、投资和管理经验,且主导过投资项目成功实现退出;

6.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对拟合作基金认缴出资额原则上不低于该基金认缴规模的1%;

7.申报子基金至少有1个(含)以上的储备项目与落地政府签订了意向协议;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三、子基金基本要求

子基金包括拟设或已设基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组织形式

以有限合伙型为主。

(二)注册区域

原则上注册在萍乡市。

(三)出资比例

萍乡引导基金对单一子基金的认缴出资比例不超过萍乡引导基金总认缴规模的20%;萍乡引导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单一子基金总认缴规模的50%。

子基金采用分期实缴的,子基金管理公司需说明分期出资的规划、投资进度安排及后期出资缴付条件等。萍乡引导基金应与其他出资人按认缴出资额同比例分批出资,原则上萍乡引导基金的出资时间不早于其他出资人。

(四)存续期限

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且不超过萍乡引导基金存续期限;子基金首关后扩募的募集期不得超过12个月;投资期实现退出可以循环投资,退出期内不得循环投资。

(五)投资领域

投资领域为电子信息、节能环保、装备制造、金属材料、食品医药、新能源、数字经济、仓储物流等。

(六)投资地域

子基金在萍乡市内的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萍乡引导基金实缴出资额,同时不得低于萍乡市各级政府实缴出资额。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资额可计算为子基金对萍乡市的投资额度:

1.投资于注册地位于萍乡市或其“飞地企业”的投资金额;

2.在子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于萍乡市以外的企业将注册地迁往萍乡并承诺迁入萍乡后10年内不得迁出,或被萍乡市注册登记企业收购(限于控股型收购);

3.在子基金存续期内,注册在萍乡市以外的被投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形式将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萍乡市;

4.子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萍乡市或其“飞地企业”的投资金额,或子基金虽未投资但确由管理公司负责引入落户萍乡市企业的净资产金额;

5.其他可认定为对萍乡市内投资的情形,萍乡相关出资方一事一议。

(七)投资额度限制

子基金原则上不应持有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50%,亦不应成为被投资企业的单一或并列第一大股东。

(八)投资负面清单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的可转债除外,但不得从事明股实债);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九)管理费

子基金存续期内管理费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实缴金额的1.5%/年,并按照绩效考核办法接受国控基金公司的绩效考核。

(十)资金托管

子基金托管机构由其基金管理公司决策选定,报国控基金公司备案。

(十一)投资专注度

子基金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应当对投委会成员和管理团队的核心人员进行锁定;锁定人员如发生变动须经合伙人大会等基金相关权利机构表决通过,并报国控基金公司备案。

(十二)信息披露

子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标的重大变化、基金合伙协议修订、资本增减、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合并、清算等。应当定期向国控基金公司提交季度、年度运营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年度托管报告。

(十三)提前退出。

子基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萍乡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即可选择提前退出,因萍乡引导基金提前退出产生任何风险和损失由子基金管理人承担(若子基金管理人与子基金申请机构不一致,则由子基金申请机构与子基金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1.未按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2.萍乡引导基金与子基金管理人签订协议后,其他出资人首期资金未实际到位超过半年的;

3.萍乡引导基金出资拔付至子基金账户后,该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一年的;

4.投资项目不符合《萍乡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导向的;

5.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依法查处的;

6.子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核心团队成员变更等)且未经子基金相关权力机构表决通过的。

前款内容应当依法依规在相关约定中明确。

(十四)储备项目

为提高子基金设立运作效率,子基金申请机构或管理人在申报时应向萍乡引导基金提供不少于子基金首期实缴规模50%的储备项目清单及拟投资项目资料,储备项目与子基金投资策略和领域相匹配,拟投资项目应该具备实质性进展,如已完成初步尽调、已有落地萍乡的强烈意愿、已签订投资意向协议等。

(十五)募资要求

子基金管理人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申请新设子基金的,子基金管理人在提交基金申报材料时,应至少已经募集到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50%的意向资金(不含向萍乡引导基金申请的出资部分),并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承诺/意向函等材料。

(十六)优先情形

具备以下优势之一的申报方案可以在满足《萍乡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前提下优先审查

1.子基金管理人近2年在清科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或投 中网发布的“投 中年度榜单”排名前50;

2.江西省区域外资金合计占比不低于30%;

3.市值100亿以上的A股上市公司主体进行申报且上市公司主体出资不低于20%;

4.拟引进落地重大项目,如“5020”项目等。

四、申报流程

公开征集—>方案初审—>立项答辩—>尽职调查—>投资决策

五、报名方式

申报主体按照本指南所附申请报告格式和要求提供书面申报材料,并按要求完成线上系统填报;纸质版材料一式两份(A4纸张标准打印装订,加盖公司公章、骑缝章,纸质材料列清目录、装订成册)提交或邮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929号吉成大厦25楼。材料提交前请与江西国控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取得联系。报名截止时间:长期有效(如遇政策调整,则以最新发布的公告内容为准)

进入立项答辩环节的申报方案,申报机构应当委派代表进行现场陈述及答辩(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按时参加的视为自愿撤回申报、不再列入评审范围。

六、其他事项

1.子基金管理公司应承诺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负完全责任,提供虚假材料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2.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3.本公告仅是一种邀约邀请行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要约。基金管理公司根据上述程序择优确定,基金合伙协议由各方后续在不违反本公告相关要求前提下协商拟定;

4.萍乡引导基金对申报相关事项拥有最终解释权。

公告征集发起人:萍乡市产业引导基金(有限合伙)

联系人及电话:

邵先生:0791-86836636

特此公告

附件:

1.萍乡市产业引导基金子基金管理人申报材料

2.子基金设立方案

3.出资承诺、意向函

4.申请机构承诺书

5.证明材料清单

6.廉洁承诺书

7.关键人锁定承诺函

来源:江西国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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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投资界,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2408/5382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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