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前,江苏省消保委发布的调查报告披露,开户时银行“办一赠一”遭消费者吐槽,银行变相捆绑其他业务,如充话费、捐钱、购买理财产品、买保险等其他金融服务。事实上,强制搭售一直是银行业所存在的“老大难”问题,尤其以搭售保险为甚。据财经网金融梳理,在银保监会此前通报的多起案例中,个人用户、小微企业在贷款过程中遇到贷款赠险的情况十分常见,而后者的成本却要由消费者来承担。分析认为,银行乐于在业务开办过程中搭售保险主要出于业绩压力以及风险控制方面的考量,若要遏制这一行业乱象,需要银行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销售流程以及尊重消费者权利等多角度进行规范整改。律师则指出,银行强搭保险的行为涉及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正常借贷仍需“配货”近日,银保监会在《关于优化银行开户服务 切实解决群众“办卡难”和小微企业“开户难”的通知》中要求银行在开户时,不得强制个人或小微企业购买理财、保险、结构性存款等金融产品,或者强制接受其他金融服务;不得将账户功能、开户办理时间与客户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挂钩,变相强制捆绑销售。从公开信息来看,捆绑保险已成为消费者在办理业务过程普遍存在的问题之一——江苏省消保委3月3日发布的《银行卡开卡消费调查报告》显示,在调查过程中,近八成消费者遭遇故意误导、捆绑搭售等问题。其中有41.72%的消费者表示曾被捆绑搭售,如购买保险等金融产品或其他服务等,是调查过程中第二大常见问题。在黑猫投诉平台上,以“银行搭售保险”为关键词的投诉有近900条,诸多投诉者在平台表示,其在分期贷款的过程中发现,除需归还放款银行本息外,每月还需缴纳某保险公司保费,部分情况下保费已超过利息数倍。有消费者认为“强制搭售保险业务,侵害客户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对我本人经济造成巨大损失,属于违规行为”。实际上,近年来银保监会关于金融机构侵害消费权益的通报中,搭售保险的案例比比皆是。2021年,银保监会相继通报了华夏银行等三家股份制银行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三家银行均涉及“搭售保险”行为,包括向“个人贷款客户搭售人身意外险”、“强制捆绑搭售保险”等。根据银保监会在通报中披露的细节,华夏银行办理个人贷款时,在借款人提供充足抵押的情况下,搭售“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且保险第一受益人为华夏银行,涉及广州、武汉、成都、厦门等4家分行。另外两家股份制银行则分别在杭州、南宁、昆明、广州等11家分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时,在贷款发放前后数日内向客户销售了新华人寿、人保人寿的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率均高于一般人身意外险的数倍,涉及6205笔;与某财险公司合作开展的“联合I贷”和小额无抵押贷款业务未区分消费者信贷风险水平和授信状况,限定承保机构、强制捆绑搭售保险。银保监会在通报中指出,上述银行的上述违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等基本权利,银保监会消保局已要求其进行整改。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杨娟律师也对财经网金融表示,如果银行强制搭售保险等金融产品或未告知相关事项,则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据其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为知情权;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包括消费者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消费需求,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的权利。它是消费者的一项法定权利。杨娟指出,如果银行需要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搭售保险,应当尽到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对保险产品关键信息特别是费率、免责条款等说明要充分、明确,重要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客户告知要标准、清晰,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公平交易权。顶风作案屡禁不止据财经网金融了解,监管部门针对银行在开展业务过程“强制捆绑搭售保险”这一行为早已三令五申、明令禁止。早在2012年初,原银监会就下发了《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要求银行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其中信贷业务“七不准”中明确提到:不准借贷搭售。即不得在发放贷款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2019年10月,银保监会再次发布了《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到,借贷过程中强制消费者办理保险、信用卡、大额存单等业务或强制要求向特定第三方合作机构购买产品或服务,属于侵权行为。但这一乱象并未由此消退,据财经网金融不完全统计,2021年至少有9家银行因借贷搭售等行为领取监管罚单,其中搭售的不仅有三方保险公司的产品,也有银行系保险公司的身影。诸如,中国建设银行景德镇市分行因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中违法违规搭售“贷无忧”保险产品被罚款50万元,4名负责人因对此行为负管理责任分别被处以5万元罚款。公开信息显示,建行贷无忧是建行与建信人寿联合设计的一款创新保险产品,建信人寿由建行控股。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捆绑保险的行为不仅局限于个人贷款用户中,部分银行向办理业务的小微企业乃至扶贫专项贷款都提出了“搭售”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而在去年,新疆银保监局曾接连公布了多份行政处罚书,涉及包括多家保险机构存在的开展扶贫小额信贷业务违规搭售保险行为,处罚金额从30万元至50万元不等。在易观分析金融行业高级分析师苏筱芮看来,部分银行仍然“顶风作案”强制搭售保险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原因:一是银行的制度存在疏漏,疏于对搭售保险此类业务的重点管理,合规意识欠缺;二是银行的内控水平不足,尤其是业务人员的管理能力有待提升,需要加强对销售流程的管理;三是目前此类行为的违规成本还不够高,“顶风作案”后产生的后果缺乏震慑能力。“银行应当首先从制度上进行完善,针对银行产品的销售流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等加强规范;其次需要加大对销售流程以及销售人员的规范力度,通过各类方式提升销售人员的合规意识及水平,最后则需要在销售前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的选择权、知情权,如实披露产品详情,销售后则要完善相关的投诉、争议解决机制。” 苏筱芮称。强买强卖可依法维权即使“明知”也要“故犯”,银行强卖保险有自身的考量——获取收益、转移风险,或者兼而有之。金乐函数分析师廖鹤凯对财经网金融表示,银行强搭保险的主要原因是销售保险是目前几乎是唯一的给银行带来高额中收、客户覆盖面广且没有净值波动压力的业务,银行和业务人员都很有动力推动保险的销售,在业绩压力较大的时候,就会想着变相向其他有求于银行的贷款客户搭售保险业务,甚至通过保险业务带来的中收弥补贷款业务贡献不足的情况,经常情况下,属于银行和贷款客户双方默认的潜规则,各取所需。当然,也有贷款业务是通过客户认购的保险来达到保障抵押物或借款人在贷款期间的偿付能力而做的交易结构,以降低银行信贷业务风险,这类业务就得看是否必须和是否过度要求认购配套保险了。除此之外,银行的另一层“动力”或许来自风险转移——财经网金融梳理发现,在银保监会的通报中,银行强制搭售的保险类型主要有两种,分别为个人意外伤害险及信用保证保险。“如果借款人出现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死亡,对银行而言对应的贷款违约坏账的风险可能性增加”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系主任何小伟对财经网金融指出,银行会通过捆绑个人意外险并将自己作为受益人,如果借款人购买保险后因为意外事故出现失去支付能力、无可执行财产等情况导致无法偿还银行贷款,这份保险对于银行而言便起到了风险担保的作用。而信用保证保险,则是由借款人在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一旦出现无法偿还贷款情况,便由保险公向银行偿还贷款。这两类保险的直接作用都是会为银行的贷款提供一种保险或保证,银行通过这种方式能够降低贷款无法回收的风险。但是站在投保人立场来看,捆绑保险就有了强制消费的嫌疑。那么消费者该如何防范类似的“捆绑销售”?如果已遇到类似情况又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杨娟律师建议,首先,消费者要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购买金融产品,并且对产品相关条款仔细阅读,理解其中的权利与义务,审慎签署保险合同。结合自身经济能力和实际需求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不要轻易受诱导。其次,要保护个人信息,拒绝强制捆绑消费。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保管好身份证件、银行卡号、移动支付码、保险合同、网银验证码等信息,谨防不法分子利用个人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最后,如遇到金融机构强买强卖行为,消费者可以通过向贷款机构、保险机构内部的消费者投诉专线、地方金融监管局、互联网金融举报信息平台、消费者协会等渠道进行举报投诉,也可以通过向当地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以及通过诉讼的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作者:王欣宇】
金融报道|搭售之风屡禁不止 银行贷款偏爱强“赠”保险
作者:财经网 来源: 头条号 106612/24
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前,江苏省消保委发布的调查报告披露,开户时银行“办一赠一”遭消费者吐槽,银行变相捆绑其他业务,如充话费、捐钱、购买理财产品、买保险等其他金融服务。事实上,强制搭售一直是银行业所存在的“老大难”问题,尤其以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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