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自从2013年我国私募基金告别野蛮化生长、步入规范化发展以来,几年间私募基金爆发式增长,经过几年的蓬勃发展,私募基金迎来了退出浪潮。基金退出规定多散见于《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之中,下面笔者将对不同法律规定的私募基金(本文仅指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操作进行梳理,一文搞清楚私募基金退出那些事儿。
探讨
一、深圳市问题私募投资基金退出操作参考(试行)之操作流程图尽管私募基金退出潮已经到来,但截至目前尚未出台全国性的私募基金退出相关的法律规定或操作指引,深圳率先制定了《深圳市问题私募投资基金退出操作参考(试行)》(以下简称《操作参考》),以深圳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完善之后再行推广。《操作参考》的适用对象为实际经营地在深圳的私募机构所设立的私募问题基金,所谓问题基金是指依照基金合同约定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规则,基金管理人与其他参与主体无法化解纠纷,存在涉众风险等问题的私募基金依照基金合同约定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规则,基金管理人与其他参与主体无法化解纠纷,存在涉众风险等问题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退出一般程序如下:
二、私募基金清算退出破产路径流程图——破产私募基金在退出时遭遇标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可对标的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处理已达到退出的目的,此种情形主要依据《破产法》进行退出操作流程。具体流程如下:
三、私募基金清算退出破产路径流程图——强制清算当标的企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私募基金作为标的企业股东享有强制解散权(《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相关主体可以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解散清算,具体解散清算流程主要规定在《公司法》解释二中,相关流程如下:
四、私募基金清算退出破产路径流程图——解散在标的企业出现解散情形后,相关主体可一致决定解散企业,相关解散流程如下:
五、私募基金协议转让退出破产路径流程图——包含并购、回购私募基金退出方式还包括并购、回购等协议转让退出方式,该等退出方式流程相对简单,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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