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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券商掉"坑"!营业部员工竟变身资金掮客,违规为客户提供融资便利…2人遭罚

作者:证券时报 来源: 头条号 93412/30

为客户违规融资牵线搭桥,又有券商和证券从业者遭罚。12月5日,深圳证监局连发三张证券经纪业务罚单,两名证券从业者及一家券商营业部因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及其他便利的行为等问题,被分别采取了监管谈话、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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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客户违规融资牵线搭桥,又有券商和证券从业者遭罚。

12月5日,深圳证监局连发三张证券经纪业务罚单,两名证券从业者及一家券商营业部因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及其他便利的行为等问题,被分别采取了监管谈话、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

违规提供融资便利

据了解,深圳证监局发现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营业部存在从业人员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及其他便利等问题,反映出该营业部客户异常交易监控机制不完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不足,合规管理不到位。

因此,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上述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而涉事的证券从业者陈夏珊,因在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及其他便利的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亦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明知故犯参与账户出借

无独有偶,深圳证监局同时在另一份罚单中提到了一个相似案例——证券从业者陈萍在任中天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营业部负责人期间,违规参与客户证券账户出借,并为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被深圳证监局决定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事实上,深圳证监局早在今年9月就已经就上述情况给中天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营业部及陈萍双双开出过警示函。彼时深圳证监局表示,该营业部负责人在知悉客户证券账户交由他人使用的情况下未予制止,并多次在账户所有人、账户实际使用人之间传递账户相关信息,在客户回访时提前告知客户提供不实信息应对回访。

“以上情况反映出你营业部在员工行为管理、账户实名制及回访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深圳证监局要求该营业部应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强化合规与内控管理,严格员工行为管控,强化客户账户实名制管理,并于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与此同时,深圳证监局还在10月的证券期货机构监管通讯中以此为案例,提醒辖区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引以为戒,加强合规与内控管理,严格员工行为管控,强化客户账户实名制管理,不得损害投资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监管强调客户账户管理

违规操作、出借客户证券账户的情况在证券经纪业由来已久,虽然随着监管法规的不断完善和执法力度的持续提升,相关行为相比过去已经得到明显约束,但仍有部分从业者铤而走险。

例如,今年9月30日,大连证监局公布罚单,证券从业者贾明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任职期间,因存在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的行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而证监会也在12月5日发布风险警示称,近期证监会某派出机构对华某帆、宋某、胡某、王某、杨某5人违法出借自己证券账户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公告,2021年3月至5月,无锡某公司按照实际控制人陶某伟的安排,筹措大额资金转入该公司借用的华某帆、宋某、胡某、王某、杨某的6个证券账户。上述5人按照陶某伟指令操作各自账户买卖2只股票,交易实际亏损由公司承担。

而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进一步强化了账户实名制要求,扩大了禁止出借和借用账户的主体范围,将自然人纳入规制范围。

据介绍,对于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出借人和借用人最高可处以五十万元罚款。新法实施以来,已有12名出借账户的自然人被处罚。

证监会同时指出,“出借证券账户给他人从事证券交易,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卷入民事纠纷,蒙受财产损失。广大证券投资者应当按照实名制要求开立证券账户,妥善保管账户密码等关键信息,切勿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

责编:糯糯

校对: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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