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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章程出新规定,私募基金如何应对?

作者:唐振律师 来源: 头条号 74412/31

2021年2月26日,国务院国资委与财政部联合印发《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国企章程办法》)。《国企章程办法》共6章40条,包括总则、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国有全资、控股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责任与监督、附则等。《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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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6日,国务院国资委与财政部联合印发《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国企章程办法》)。《国企章程办法》共6章40条,包括总则、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国有全资、控股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责任与监督、附则等。《国企章程办法》主要提出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的基本框架,规定了公司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等重点章节必须载明的内容,旨在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组织和行为,加强公司章程制定管理,为国有企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能力提供制度保障。随着国资背景的私募管理人越来越多,《国企章程办法》的出台,也必然对国资私募管理人产生重大影响。

一、《国企章程办法》的适用范围

哪些企业公司章程需要适用《国企章程办法》?《国企章程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出资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章程应当参照《国企章程办法》进行订立和修改。因此我们理解,广义上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包括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都可能要适用《国企章程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分别指如下几类公司:

1.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 国有全资公司,是指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3. 国有控股公司的范围则更加宽泛,国有资本持股超过50%(即国有绝对控股),或者国有资本未超过50%,但国资为第一大股东,并且与其他国资成分合计超过50%,或能够通过协议控制企业的(即国有相对控股),以及上述两类公司的子公司,均属于国有控股公司的范畴。

二、《国企章程办法》出台后的章程必备条款

《国企章程办法》出台后有如下主要的章程必备条款。

(一) 针对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

《国企章程办法》对应当载入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明确界定:(一)总则;(二)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三)出资人机构或股东、股东会(包括股东大会,下同);(四)公司党组织;(五)董事会;(六)经理层;(七)监事会(监事);(八)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九)财务、会计、审计与法律顾问制度;(十)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十一)附则。其中,与《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要求相比,《国企章程办法》特别规定国有企业公司章程中应加入公司党组织、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及法律顾问制度。

(二) 针对公司党组织的设立与法定地位

《国企章程办法》对国有企业在章程中设立并明确党组织的法定地位提出具体要求。(一)总则条款应当明确公司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提供基础保障等。(二)章程应当就党组织单设一章。党组织条款应当写明党委(党组)或党支部(党总支)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的职权在于发挥领导作用,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同时,章程应当载明,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三) 针对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和组成

《国企章程办法》强调董事会是国有企业的决策机构,明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增强董事会选人用人的权威性。《国企章程办法》特别规定,国有企业在董事会条款中应明确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以及后评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三大机制。此外,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由出资人机构或相关股东推荐派出的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

(四) 针对经理层的职权和聘任

《国企章程办法》规定,经理层的职责定位在于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以及落实董事会决议。其中,对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按照《公司法》第52条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而《国企章程办法》中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如设置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将上述两个职位明确为高级管理人员。


三、《国企章程办法》对私募基金有什么影响

(一) 国资私募管理人应依照《国企章程办法》,修订完善公司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对于其中公司型的基金管理人,国资可以以全资、控股或参股三种方式投资或设立基金管理人。《国企章程办法》出台后,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必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公司章程。例如:

1. 在总则中增加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提供基础保障。

2. 在章程中新增公司党组织。具体条款包括:党组织机构设置;党委成员;党委的组成;党委的职权;党委会运行机制。

3. 在董事会职权中新增:确定对公司重大决策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对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以及后评估,对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同时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4. 在董事的产生方式中新增:出资人机构或相关股东推荐派出的外部董事人数应当超过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

5. 在章程中补充法律顾问制度,并对相关内容进行规定。

(二) 国资私募管理人应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发挥总法律顾问的岗位职责

《国企章程办法》第五条规定,国有企业公司应当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第十一条明确,总法律顾问的定位是国有企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二十条进一步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报批,应提交公司总法律顾问签署的法律意见书。未设立总法律顾问的,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公司法务部出具审查意见书。可见,《国企章程办法》未强制要求国有企业设立总法律顾问,对总法律顾问的职责要求也仅列出了对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出具署名的法律意见书。但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市国资委出台的文件中已明确提出国有企业要设立总法律顾问,并赋予总法律顾问多项职责。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国资委印发的《关于推进法治国企建设加强法律案件管理的实施方案(2020-2022年)》指出,推进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和总法律顾问专职化。总法律顾问列席企业相关会议参与经营决策,参与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庭审,运用调解、和解、仲裁等多元化方式帮助企业解决矛盾纠纷。2021年3月18日,上海市国资委印发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中第五条规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党委研究讨论事项涉及法律问题时,应当要求总法律顾问出席或列席会议,加强对党委文件、重大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审查。第六条规定,董事会在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时,应当要求总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并听取法律意见。

因此,国资背景的私募管理人应尽快在公司章程中落实总法律顾问制度,并将总法律顾问纳入到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同时,还应注意,在具体的工作内容上应依照国资委的相关规定发挥总法律顾问的岗位职责,不能简单地将总法律顾问等同于基金业协会要求管理人设立的风控总监。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及相关文件,风控总监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关责任。总法律顾问虽然在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完善合规管理体系等方面工作职责与风控总监接近,但亦具备风控总监职责外的权限,例如列席党委会、董事会并发表法律意见,对企业重大决策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统一协调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等等,也因此承担更多责任。

四、小 结

综上所述,《国企章程办法》的出台,明确了国有公司章程的内容,强调了党组织的设定和法律地位,健全了董事会的决策机制,细化了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对于国资背景的私募管理人而言,有必要依照《国企章程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修订、完善公司章程,及时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并发挥总法律顾问的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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