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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工信部:高质量建设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

作者:光明网 来源: 头条号 94801/01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提高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以下简称“专板”)建设质量,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证监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高质量建设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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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提高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以下简称“专板”)建设质量,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证监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高质量建设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专精特新企业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是提升产业链竞争力和供应链稳定性的基础力量,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党中央、国务院在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方面作出一系列重要战略部署。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若干措施》《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等文件明确提出,“加强直接融资支持”“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推广设立‘专精特新’专板”。

《指导意见》旨在推动地方政府高度重视专板建设,加大组织协调、数据共享、政策资源整合和支持力度;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完善适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特点的服务和产品体系,通过与其他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衔接,使企业更快进入资本市场;同时通过专板建设推动各方转变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认识,进一步明确其功能定位,切实从省内经济发展和企业实际出发,按照场外市场逻辑探索发展路径,补齐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结构性短板。

《指导意见》明确专板建设目标为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通过整合各方资源,逐步建立起符合场外市场特点和优质中小企业需求的基础服务体系、综合金融服务体系和上市规范培育体系,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功能作用发挥,提升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能力。《指导意见》主要包括推进高标准建设、推动高质量运行、提供高水平服务、加强市场有机联系、完善市场生态、加强组织保障等内容。

《指导意见》明确,设立专板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还应在专板设立后一年内满足下列条件: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净资产达到1.5亿元以上;自行建设专板的专板服务部门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企业上市辅导、投行或金融服务相关工作经验,专板服务相关部门50%以上员工具有2年以上前述工作经验等。

《指导意见》明确,优先引导下列企业进入专板进行孵化、规范、培育:省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评价或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政府投资基金所投资的企业,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的中小企业;其他符合专精特新发展要求或具有相应潜力的企业。区域性股权市场应简化企业进入专板的流程和手续,不需要中介机构推荐,不按挂牌、展示分类,统称为培育企业。

在推动高质量运行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对专板企业建立分层管理体系,并为各层企业提供与其特点和需求相适应的基础服务和综合金融服务。包括孵化层:尚未达到规范层或培育层标准的专板企业。规范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获得过B轮以上私募股权融资的专板企业。培育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拟上市后备企业;主营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指标达到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相应指标50%以上,且具备上市潜力或具有明确上市规划的企业。鼓励已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和拟申请IPO的全国股转系统摘牌企业进入培育层。

下一步,证监会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部委推动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生态体系,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之间有机联系,健全市场制度规则,推动专板规范运行,切实发挥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功能作用。(记者 吴黎华 北京报道)

来源: 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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