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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国有企业?

作者:大左说法 来源: 头条号 93601/03

如何认定国有企业?国企合规对于国有企业而言,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而在谈论国有企业合规问题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国有企业的认定,尤其是涉及国有资产交易与无偿划转、财务资金管理、公司治理、投融资及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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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国有企业?


国企合规对于国有企业而言,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而在谈论国有企业合规问题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国有企业的认定,尤其是涉及国有资产交易与无偿划转、财务资金管理、公司治理、投融资及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受到国资监管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从上述规定来看,为确定国资合规的准确性和适当性,我们需根据32号文的规定,重点关注受到国资监管的国有企业类型,即: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规定的国有资本参股公司,重点需关注的是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除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外,其他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不受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监管的影响,无实质性研究意义。

(一)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具体包括两类:

1. 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

需特别强调的是,上述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必须是单一国有出资主体(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其中一个主体)独自设立的100%控股的国有企业(公司);

2. 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需特别强调的是,上述国有全资企业包含三类:

(1)由若干个国有出资主体(即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两个以上主体)直接合计持有100%的国有企业;

(2)由若干个国有出资主体(即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两个以上主体)通过其设立的若干个国有独资企业(公司)间接合计持有破100%的国有企业;

(3)若一个或数个国有出资主体(即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和一个或数个国有出资主体(即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100%的国有企业。

(二)国有控股企业

国有控股企业包含以下2大类:

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上述企业主要包含以下2类:

(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任一主体单独出资,且其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并为最大股东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中,前述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持股不超过50%);

(2)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中两个以上主体共同出资,前述主体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中,前述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持股不超过50%)。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二)中所述国有控股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上述企业包含以下3类: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二)中所述国有控股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2)国有全资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3)(二)中所述国有控股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三)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是指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上述企业包含以下几类:

1. 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的任一主体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2. 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的任一主体,通过其各级子公司,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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