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投公司IPO上市
国有资本考虑退出,目前比较理想的退出方式就是等到被投公司IPO上市,选择择期一次性或者分批有序退出。国有资本在被投公司上市前成为其股东,在被投公司上市后,股价一般存在溢价,国有资本适时退出可以实现其投资收益目标。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国有资本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以协议方式转让、无偿划转或间接转让的,适用本办法。上述国有资本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方式,国有资本应结合自身的发展战略和投资目标,选择适合的退出方式,其中采用证券交易系统转让还应满足相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监管的相关规则。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因国有资本的直接或者间接实际控制人为国家或者地方国资委,就所持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事项,国有资本应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履行其内部决策流程,同时按要求向相应级别的国资委或者相关监管机构提前审批或者事后备案。如果被投公司未如约如期申请上市,或者在申请上市的过程遇到不符合发行条件的情况,主动或者被动申请撤回上市申请,国有资本可依据与被投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约定方式(如有回购协议等)退出。若无相关退出约定,国有资本可参照下述的股权转让、定向减资和被投公司解散实现退出目标。
二、股权转让
与第一部分相比,本部分和第三、四部分所提及的股权主要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或者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被投公司没有上市规划的话,国有资本更多选择传统意义上的股权转让方式退出,一般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1、对内转让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不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
2、对外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此外,国有资本的股权转让在遵守《公司法》的前提下,还应参考《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完成股权转让的程序。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具体操作流程参考如下:
如遇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情形,(1)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2)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前述两种情形采用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三、定向减资
国有资本股权投资选择定向减资退出,属于较为少见的情形,即国有资本根据自身的投资规划调整其在被投公司的认缴资本、持股比例,被投公司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定向减资的程序主要参考《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是否需要同时遵守《管理办法》的公开交易原则存在争议,《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中并没明确列举减资退出的情形。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及相关规定,减资退出的具体操作流程参考如下:
在国有企业退出目标公司股权投资过程中,定向减资较为常见,但鉴于其繁杂的法律程序,部分目标公司在对外负债较多、经营异常情况下,通过定向减资的方式从被投公司,国有资本将面对较多的挑战。通过减资退出,如遇被投公司债务众多、经营不善的情形,导致法律流程繁杂冗长,且可能会被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国有资本的减资也可能会被误认为抽逃出资,这些情况均有可能给实现减资退出带来障碍和风险。国有资本在实操过程中,决策采用减资退出前应全面评估被投公司的情况,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四、被投公司解散
被投企业经营不善、或者所处行业发生重大改变不利于长期可持续发展,国有资本可考虑与其他股东协商一致自行清算解散被投公司。如被投公司出现清偿能力严重欠缺的情形,国有资本作为被投公司的股东,可向法院提请破产解散。若被投公司出现前述两种情形,作为国有资本是不愿意看到的,一定程度上会给国有资本带来损失,不是理想的退出方式,一般不会采用。自行清算与破产清算的主要区别如下:1、导致清算解散的原因不同。自行清算的原因包括:股东会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同意解散、出现公司章程中约定的解散事由、营业期限已经到期且不打算继续经营等等因素,被投公司的主动性较强,可以选择持续经营或者进行清算;破产清算主要由于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出现清偿能力明显不足的情况,有较大的被动性,不得不进行清算。2、清算程序不同。自行清算参照《公司法》开展相关程序,根据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即可确认清算,自由程度较高;破算清算参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启动流程,由法院确认,具有较大的强制性。3、清算组组成成员不同。自行清算可以由被投公司的股东依法组建;而破产清算主要参照《破产法》,清算管理人均是由法院指定委任。4、债权人地位不同。自行清算中,清算组自主启动清算程序,债权人相对有较多的话语权;然而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亲自参与到破产清算的过程,对清算程序的重大事项和财产分配有一定程度的决定权。伴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现有国有资本试点企业慢慢转正成为国有资本公司主力军。鉴于国有资金推动服务实体经济的大环境下,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大前提下,国有资本在实现预期收益或者遇到不达预期的情况下,如何能够顺利合规地退出被投公司、实现资金回流开展接下来的投资项目,是国有资本在投资全过程中都需考虑的问题。通过上述主要提及的被投公司IPO后退出、股权转让、定向减资、公司解散以及其他方式,国有资本可以实现股权退出。国有资本应基于自身的实际情况,符合国家政策和发展的基础上,结合法律、财务、评估等专业团队的协助,选择最优的退出方式,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障碍,最终成功从被投公司退出。
注释:[1]http://www.rmzxb.com.cn/c/2014-12-16/419275.shtml[2]http://www.sasac.gov.cn/n2588030/n2588924/c25197635/content.html[3]https://new.qq.com/rain/a/20220409A0AXM100
本文作者:孙艳辉 李含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