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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股权退出的路径与流程(三)

作者:追光的珣 来源: 头条号 114201/04

国有企业股权退出的路径三:解散清算(一)解散清算背景介绍清算退出是针对投资项目失败时使用的一种退出方式。对于国企而言,一旦确认了投资项目失去发展的可能性或成长速度太过缓慢,不能实现预期的回报时,采取清算退出是为明智的选择。国有企业可以通过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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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股权退出的路径三:解散清算

(一)解散清算背景介绍

清算退出是针对投资项目失败时使用的一种退出方式。对于国企而言,一旦确认了投资项目失去发展的可能性或成长速度太过缓慢,不能实现预期的回报时,采取清算退出是为明智的选择。

国有企业可以通过与其他股东自行解散、清算项目公司的方式退出项目公司,即国有企业和其他股东作出解散项目公司的股东会决议,通过解散、清算和注销项目公司的方式,实现国有企业退出的目的。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解散清算程序

1、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

由国有企业和其他股东作出决定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第43条规定,解散项目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决议:成立清算组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在股东会决议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国有企业和其他股东组成清算组。清算组的负责人由自然人担任。

3、办理工商备案

项目公司到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的备案,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确认通知书》。

4、清算公告

(1)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项目公司债权人;

(2)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

(3)于6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也可在报纸上发布),公告期为45个自然日。

5、债权申报

债权人依公司法规定申报债权,由清算组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185条规定,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6、清算

(1)清理财产。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清算方案。由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由国有企业和其他股东确认清算方案。

(3)实施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财产,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欠缴税款→清偿公司债务→按出资比例进行股东分配。

(4)确认清算报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国有企业和其他股东确认。

7、注销

注销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三)解散清算路径风险

1、债权人要求国有企业对项目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若国有企业在出资期限届满后并未履行出资义务,即使项目公司被解散清算,国有企业仍存在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项目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风险。建议:国有企业可事先调查了解、梳理项目公司的对外债务信息,以便顺利开展后续的解散清算工作。

在吉林省商旅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顺、吉林省泽平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2019)吉01民终1805号】中,法院认为:“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履行的出资属清算财产,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请求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向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项目公司解散时,国有企业尚未缴纳的出资应作为项目公司的清算财产,项目公司不足以清偿债务时,项目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国有企业对项目公司债务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项目公司主要财产、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要求国有企业对项目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风险。

国有企业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项目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则存在债权人要求其对项目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风险。建议:国有企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勤勉尽责、及时全面履行清算义务,妥善保管或者督促其他股东、项目公司妥善保管项目公司的证照、印章、主要财产、账册及重要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428号】维信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后,该公司股东骏发公司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成立清算组,且不能提供完整的财务账册,致使清算无法进行。法院认为:上述情形系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连带承担公司的债务。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自行清算中的保结责任风险。

实践中,一些股东为了逃避债务,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和法人独立地位,制作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严重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了限制这种恶意注销行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规则》规定了保结制度,要求公司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必须有相关主体承诺负责清理债权债务,这就是保结承诺。保结人因此而对公司债务承担的担保或清偿责任,即为保结责任。

保结问题在国有企业清算中尤为典型。保洁责任是指在公司注销过程中,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清偿责任或者清理责任,取决于公司股东取得的分配是否可以覆盖未清偿债权。建议:谨慎对待保结文件措辞。

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建筑材料贸易中心(已注销)执行、借款纠【(2019)沪02执异49号执行异议一案】。本案中,建筑材料中心于2015年11月9日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建材供应公司书面承诺承担建筑材料中心遗留的债务。法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四、国有股权退出事项建议

首先,在减资之前调查和掌握项目公司的对外债务情况。

项目公司应在减资过程中严格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等义务。

其次,国有企业在实施股权转让、定向减资或解散清算之前,是否应事先取得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文件或者其股东的同意,我们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3条等规定认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转让重大财产,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解散等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即可。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三条 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一)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产权转让方案;

(三)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必要性以及受让方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第三十二条(一)、(二)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五)产权转让协议;

(六)转让方、受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七)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八)其他必要的文件。

但为了审慎、稳妥起见,我们特此提请国有企业就该问题与其股东沟通,或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咨询、请示。

再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国有企业实施股权转让事项、项目公司定向减资及解散清算事项,均属于企业发展战略、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利益调配等重大决策事项的范围。

提请国有企业根据前述文件的具体要求,认真严格履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

最后,为确保国有企业退出项目公司后,项目公司不再使用与国有企业相同或类似的商号,国有企业可在退出项目公司的同时,要求项目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删除与国有企业相同或者类似的字样。

结合以上梳理和分析,我们认为,国有企业可以选择通过上述任意一种方式退出项目公司。从每种退出方式存在的风险来讲,无论是股权转让,还是定向减资或解散清算,都存在债权人就项目公司的债务要求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国有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从操作流程的简捷性、时间周期、工作量,我们认为在能够达成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情况下,定向减资的操作流程相对更为简单快捷。特殊情况下,特殊分析退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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