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西湖区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浙江省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退出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2016〕93号)、《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1〕75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金〔2021〕4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西湖区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主导设立,并按市场化运作,旨在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重点培育和发展我区科技创新产业,吸引优质人才聚集,提升西湖区自主创新能力、科技竞争力和科技综合实力。产业基金的设立、投资、管理、退出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应体现以下功能定位:
(一)政策性:产业基金要充分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经济发展战略,重点投向数字经济、新制造业、生命健康、航空航天、文化创意等我区战略性产业,并根据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定,适时作出调整。
(二)引导性:鼓励与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基金、金融资本、社会资本以及产业资本合作,通过参与多种形式的“子基金”以及少量直投项目,充分发挥产业基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我区实体经济。
(三)市场性:按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西湖区财政局负责产业基金的监督管理,指导产业基金开展投资并做好对接服务。
第四条产业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存量资金划转、基金投资回款和收益等途径。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五条组织架构组成:杭州市西湖区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杭州市西湖区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杭州市西湖区财务开发有限公司、杭州西湖产业基金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西湖区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区政府牵头,由区长任主任,分管区长任副主任,成员由财政局、发改经信局、文创办、商务局(金融办)、科技局、投资促进局、司法局、审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由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管委会主要职能:根据产业导向及相关规划,研究确定产业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审定产业基金管理制度和政策文件,负责有关产业基金资金筹措、投资计划及方案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监督基金投资运行质量,审批核销投资损失。
第八条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能: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管委会关于产业基金发展运行的重大决策,建立投资决策和沟通协调机制,牵头制定产业基金管理制度和政策文件,协调产业基金经营管理中发生的问题,负责对产业基金的政策指导和考核评价。
第九条杭州市西湖区财务开发有限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出资组建杭州西湖产业基金有限公司作为产业基金法人,将产业基金所需资金以杭州市西湖区财务开发有限公司投入到产业基金公司资本金形式存续。
第十条杭州西湖产业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是产业基金的运营机构,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事务,负责行使产业基金的民事权利、承担产业基金的民事义务与责任,并作为产业基金对外投资主体承担以下职能:
(一)代表产业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进行出资,签署投资协议;
(二)组织项目尽职调查并按照权限进行投资决策;
(三)管理产业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或“子基金”份额,负责实施产业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或“子基金”份额退出工作;
(四)监督检查产业基金所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基金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五)按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投资损失报请核销。
第三章运作模式
第十一条产业基金一般以设立“子基金”的模式运作,对于少量省市区引进的有影响力的重大项目也可采取“直接投资”的模式运作。
(一)“子基金”模式,指产业基金采取与上下级政府、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基金设立等各种“子基金”的运作模式。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可以包括“非定向基金”、“定向基金”、“区域基金”等形式,并积极探索其他各类创新业务。
(二)“直接投资”模式,指对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创新科技型企业及其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采取直接参股、参与定向增发、优先股投资等不同的投资形式。
第十二条产业基金参与的“子基金”,产业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产业基金与区内其他国有资本联合出资的,合计不超过40%。采取定向基金形式的“子基金”,投资方向全部为区内项目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产业基金参与的“子基金”应在投资协议中明确应完成的区内返投目标及完成时间。管委会办公室可制定实施细则,对“子基金”应完成的返投目标及返投认定方式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产业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以下简称“子基金管理人”),选聘的专业机构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取得股权类(含创投)私募管理人登记,并具有较强的募资能力和较好的历史业绩。
第四章投资原则和要求
第十五条产业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一般应注册在西湖区,但产业基金与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可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六条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由管理机构进行项目筛选并组织尽职调查,报经管委会最终审批确定。管委会办公室可制定实施细则,对产业基金准入条件、评审规程、投资模式、管理及退出事宜作出具体规定,并报管委会备案后实施。
第十七条“子基金”的资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收益分配、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经营管理。产业基金与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可参照各级政府基金设定不同的收益分配和清算退出规则。
第十八条“子基金”应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子基金”应投资于:
1.以法人形式设立的未上市企业股权;
2.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形成的股份;
3.经章程或协议明确约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投资形式;
4.基金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二)“子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可转债形式进行的投资除外);
5.投资于其他“子基金”和资产管理产品,但经管委会审批同意的除外;
6.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7.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8.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经管委会批准的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三)“子基金”对单家企业进行投资时,股权投资的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子基金”资产总值的20%,但采取定向基金形式的“子基金”除外。
第五章基金投资退出
第十九条产业基金出资合作设立的“子基金”或直投项目,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并实施退出。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产业基金出资部分应报经管委会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产业基金退出应遵循以下退出原则:
(一)采取“子基金”运作模式的,除与其他出资人在章程或协议中约定的退出方式外,有下述情况之一时,产业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首期出资手续的;
2.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未完成返投目标等“子基金”严重偏离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且造成产业基金重大损失的;
4.发现其他严重危及产业基金安全或违背产业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二)出现下列情形的,经各方出资人协商一致或者经过符合“子基金”章程或协议约定的表决程序后,产业基金应按规定程序及时退出:
1.参股“子基金”或直投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严重亏损,已无力继续经营的;
2.参股“子基金”或直投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机关责令终止的;
3.发现存在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业务的。
第二十一条产业基金从存续期满的“子基金”或直投项目中退出,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条件实施退出;存续期未满,但已达到章程或协议约定的预期目标或符合规定情形的,可适时提前退出。
第二十二条产业基金退出主要采取股权转让、份额转让、股票减持、减少资本或者退伙、清算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产业基金退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的条件、方式办理退出手续;章程或协议没有约定的,原则上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采取公开挂牌方式办理退出,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进行评估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产业基金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费用和收益
第二十四条产业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和直投项目收益分配方式应在章程或协议中载明。对中早期创业投资和其他重大招商引资直投项目,和投资效益较好、超额完成返投目标、提前完成返投目标、招引项目贡献突出的“子基金”,产业基金可以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一定的收益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具体让利方式在章程或协议中载明。对于未完成返投目标的“子基金”,产业基金可以在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惩罚机制。
第二十五条产业基金的管理机构的委托管理费用按照委托管理协议支付,原则上产业基金按照实缴出资总额0.6%的比例按年支付。
第七章风险控制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六条管委会办公室根据上级政府产业基金绩效评价制度相关要求,对产业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定期对产业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风险,保障产业基金安全和效益。
第二十七条管理机构应对产业基金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产业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二十八条管理机构对产业基金合作“子基金”及直投项目进行跟踪评价。产业基金合作方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按协议约定处理,造成产业基金损失的,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相关方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子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人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第三十条受委托的“子基金”管理人对于“子基金”,要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严格实行规范的投资项目征集、筛选、预审、投入、退出等全过程的运作管理工作,确保“子基金”投资活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运作。
第三十一条“子基金”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定期向管理机构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并执行重大事项披露机制。
第三十二条产业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如发生重大问题,管理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
第三十三条产业基金加强项目的投前和投后服务,和“子基金”管理人积极合作,开展投融资项目对接,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产业基金加强与社会投资机构合作,探索组建基金投资联盟,对重大项目开展联合投资。
第三十四条产业基金运作遵循客观规律,对相关管理人员或决策人员已依法履行决策程序后的投资失误,按照区委和区纪委关于容错免责机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西湖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30日起施行。
来源: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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